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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发布时间:2022-09-27 19:40:09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

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3篇

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篇1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优化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
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
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篇2

这种制度规定尽管考虑到了具体国情,但是也带来一定问题。问题主要出在调任上。选任和委任主要通过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来保证其素质要求,实现其身份的合法性;
考试录用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性的考试来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合法性。那么调任呢?如何保障调任者的素质?目前对于所谓“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比较模糊的“先考核后培训”,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当然,近年来,很多地区都尝试进行了“副局级干部公开招聘”,但是,这些都是局部的试点,而不是普遍的制度化的做法。此外,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公务员制度在运做中出现了一些变形、不到位等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实现。

(建国以来,中国经济上是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因此在政治上也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模式。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干部。由国家对干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每个干部都要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动和安排任用。
  采取单一层级结构,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级分部管理体制。将全国各行各业的干部融入单一层级式构架之中。根据职务高低,将干部职务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省)级正职、部(省)级副职、司(厅)级正职、司(厅)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12个层级。③干部之间最大是差异是级别的不同,而不是职业的不同。所有称为“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分工作性质、职业的不同,都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干部统一选拔,集中调配,责权分离,不分党政,不分政企。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的方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层次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由干部管理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采取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因此造成了干部管理机制的僵化,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缺少法制和公平竞争,缺乏活力,对于社会发展的应激反应能力比较差。改革开放以前,干部管理权限虽然经历过多次调整,但这种体制构架基本未变。)

(一)加快转变我国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必须发生三个大的转变。一是从直接治理为主转向间接治理为主。二是从微观治理转向宏观治理三是从审批项目、分钱分物,转到运用经济杠杆、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轨道上来为了确保上述政府职能必须进行三个重大转变,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加快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积极开展政府部门内部的治理体制改革包括组织机构改革,权责关系的调整,人事制度的改革,治理方法和技术改革等方面,其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效益和服务质量。
(二)积极推行政府体制改革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逐渐放弃了物资分配权,物价控制权,企业经营治理权,国营企业逐步萎缩,并且基本实现了股份化、市场化经营,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市场经济的雏形基本形成,政府职能转变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的力量,在各个领域开始发挥作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运作的基本要求。政府的职能也因此开始而走向法制化的轨道,领导人的指示、条子、批示,上级部门的红头文件,如通知等,依然发挥作用,但作用已经大不如前。政府的执法职能越来越强化,成为政府的重中之重。

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实行让公民评价政府绩效的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政府改革的焦点依然是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数,但基本的制度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意识越来越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改革、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制度改革、政务信息制度改革等,在宏观的机构和人员改革之后逐步推行。政府治理开始逐步重视质量。

公务员调任考察材料篇3

公务员调任规定2020

公务员调任规定》所说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公务员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我们对2008年的试行版和日前发布的修订版,进行了比对,修订版在原来试行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总字数也有增加,但主要变化集中在年龄和调任范围两个方面。

一、放宽了部分调任职务职级的年龄限制

调任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年龄限制由原来的45周岁放宽至50周岁(原来表述为: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
调任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限制由40周岁放宽至50周岁(原来表述为:调任科级领导职务)。

二、扩大了调任范围

本次修订除了明确调任的职务岗位外,还增加了调任职级范围,主要是为了和新《公务员法》关于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保持一致,调任范围增加了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职级和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级。

规定还明确“情况特殊时”和“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拟调任人现任职务职称任职年限、调任岗位学历、调任岗位年龄限制做出调整或统一规定。各省的调任政策很可能会比国家层面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要严格和苛刻。

同时,无论试行版还是修订版,都明确调任对象是国企和非参公事业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在“第六条第四项”中专门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的资格要求。综合“第六条”各项目的要求,可以确定上述“从事公务的人员”指的是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人员和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国企职工和事业单位工勤岗人员,则不在公务员调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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