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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04 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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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5篇

【篇一】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3篇)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自为政、越权决策以及自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自治州《部门党组工作意见(试行)》和上级党委有关要求规定,坚持重大问题能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需请示内容: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需请示上级党委进一步明确的;

  (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请示上级党委的审定。

  (三)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请示上级党委认可的。

  (四)其它未经请示不允许办理的问题。

 二、需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

  (二)党政年度整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工作总结。

  (三)县域内经济贸易工作出现的有关全局或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专题性的调查。

  (五)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和其他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反映。

  (六)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重大事故、案件、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

  凡需上级党委指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文件书面请示,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根据需要可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传、文件报告,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告,再书面报告。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三、 时间要求

  凡需上级党委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紧急重大问题和动态情况必须在当日请示报告;另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二)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中央和省委对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十分重视,发出专门通知,对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文化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厅管处级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1.处级干部(含厅属企业董、监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下同)应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x办发〔20xx〕16号)精神,于每年1月底前如实填写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省文化厅报告。同时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xx〕1号)规定,接受组织部门核查。

  2.处级干部出现严重伤病、离岗动向不明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及时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3.处级干部出现因私出国(境)、配偶(或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处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4.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拘留等情况,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5.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杭州,应提前1-2天将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外出期间由谁主持单位工作等情况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三、厅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厅属各单位制定出台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和现行规定。制定出台本单位基本规章制度应报省文化厅备案。制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如综合性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应事先征求省文化厅意见并报备案。

  四、厅属单位重大业务活动、决策报告制度。

  7.厅属单位举办重大业务活动、作出重要决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决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符合单位事业发展方向,符合保障国家和职工利益方向。举办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敏感性强、涉及面较广,或有重大安全要求的业务活动,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领导班子作出影响单位生存、事业发展、重大国有资产投资、重大资金支出及其他影响国家和职工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请示。

  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参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涉及应报批和报备的事项,均应书面报省文化厅同意。

 五、厅属单位(处室)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9.凡出现党员集体要求退党或公开声明退党,境外势力、敌对势力干扰单位活动,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人员伤亡、国有财产遭到较大损失,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如网络媒体上出现涉密文件资料、涉及各单位以及领导干部的重要言论),要在快速应对、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0.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出现因公(私)出国(境)滞留不归或者脱团失踪、非正常死亡,配偶及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1.厅属单位出现重大泄密事件,应按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处置。

 六、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制度。

  12.每年年底,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应书面向厅党组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13.厅属单位离休干部、老领导、老高知、老专家去世,在职高层次人才出现严重伤病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应第一时间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14.厅属单位中层干部大规模调整、破格提任,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内提任重要岗位,或出现在职高层次人才要求调离、非正常死亡、犯错误受调查(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七、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5.厅属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涉及干部问题的,向厅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报告;涉及业务问题的,向厅(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对重大突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在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告的同时报厅办公室;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分管厅领导或厅长请示报告。

  16.厅(局)机关处室发生重大事项,应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厅长请示报告。

  17.请示报告重要事项,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以密传方式报告。

  18.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经研判将会对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快速反应、分类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展情况上报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八、其他事项

  19.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处室)要重视做好这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好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单位(处室)应加强自查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将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三)

  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和加强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区人代会的召开;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

  (三)区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或决定;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

  (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应向区委请示的事项。

  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作专题报告: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向区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

  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应先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六、区委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后,由党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篇二】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西海镇司法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四)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二《印发《关于在全镇实行村“两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在全镇实行村“两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镇实行村“两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已经镇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镇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XXX镇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在全镇实行村“两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 为及时准确掌握村级重大事项动态,全面推行村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村级党员干部的监督。现就在全镇建立村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事项范围 (一)村级报告事项的范围 1、重要突发事项 (1)宗教、集体上访、群体事件和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等维稳信访情况;

(2)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生产情况;

(3)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4)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

2、重要临时事项 (1)新闻媒体采访采风报道和影视摄制等;

(2)村主要领导因事请假和因事外出等情况;

(3)村级党员干部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

(4)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来村视察、考察、检查工作情况。

3、重要事务决定 (1)上级党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村级重要政策、工作规则、村规民约和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调整,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3)“三划一规”的制定,即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村庄(村组)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规划、落实;

(4)村级干部聘用和村两委干部辞职事项。

4、重要项目建设 (1)村级集体5000元(含5000)以上的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方案;

(2)村级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和重大工程项目物质采购等;

(3)村组道路和水利等其他比较重要工程项目;

(4)村民筹资筹劳等“一事一议”工程项目建设。

5、重要资金使用 (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2000元以上计划外资金的使用分配;

(2)村干部工资报酬、奖金及误工补贴标准;

(3)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筹集及组织实施管理;

(4)固定资产投资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

(5)应当纳入村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

6、重要资产资源处置 (1)村集体资产资源出让、承包、租赁、抵押;

(2)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

(3)集体资产购建、处置与集体借贷;

(4)宅基地审批;

(5)木竹生产计划安排。

7、重要救助和补贴发放 (1)农村重大救灾、救济、救助款物发放;

(2)农村低保申请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贫困对象的申报、“五保户”对象的确定及供养等事务的实施。

8、其他事项 (1)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事项。

(2)应当提交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讨论的其他重要事务。

(二)村(社区)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范围 1、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外出离开工作岗位或离开本镇连续2天以上(含2天),其他两委成员外出离开工作岗位或离开本镇连续3天以上(含3天);

2、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4、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5、本人、配偶及子女在辖区内承包工程建设、承包集体资产资源的情况;

6、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村集体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1、村两委对重大事项拟定详细的方案(报告重大事项的缘由,涉及的因素,采取的办法措施等),形成书面请示;
重要临时事项和突发事件等必须及时迅速请示上报,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镇党委政府。

2、村级重要事务决定、重要项目建设、重要资金使用、重要资产资源处置、重要救助和补贴发放等事项在形成决议前,要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时将方案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批。方案批准后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程序执行。

3、重大紧急事项应直接向镇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二)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向镇纪委报告。

三、认真做好备案 对重大事项的认真填写《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1)或《村级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2)书面报告,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批复要在村级连同报告一起存档案。

四、重大事项公开 对于村级重大事项在报经上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程序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和结果公开,接收群众的监督。要认真填写《村务重大事项公示表》(见附3) 对于在公开中反映提出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要安排专人给予答复,并记录在案。对于公开要及时收集相应的图片和资料。

五、强化督查与问责 为保障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我镇成立村级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潘吉优兼任,纪委书记洪海平为副组长,包片领导和联村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成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查组,由镇人大、纪委对重大事项活动的运行情况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同时纳入村干部年终目标考核, 与村干部工资、奖金、评先挂钩。

凡因村重大事项不报告,造成重大影响、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引发群众上访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处分直至组织处理。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
1、《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2、《村级重大事项报告表》 3、《村务重大事项公示表》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Word 文档》 XX社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社区事务和社区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社区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强化社区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事项及内容 社区重大事务包括:
(一)社区党支部、社区成员分工调整;

(二)社区集体所有承包、租赁与拍卖、转让,同时报告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三)大额现金支出,同时报告支出用途、资金来源、民主决策情况;

(四)社区集体所有的资产使用权、产权的变更,同时报告民主决策程序;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或捐赠资金,同时报告资金使用方向;

(六)对社区规民约进行重大修改的;

(七)社区集体债权、债务处置情况;

(八)兴建公益事业的,同时报告资金、用工来源及决策情况;

(九)对社区经济发展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

(十)计划生育指标分配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一)发生重大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及突发疫情的;

(十二)有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苗头的;

(十三)党委、政府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社区干部个人重大事务包括:
(十四)建房(含拆、翻建),房屋买卖和宅基地转让,住房变迁等情况;

(十五)家庭成员婚丧嫁娶情况;

(十六)配偶、子女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十七)在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群众误解,需要上级党组织给予理解、支持与帮助的有关情况;

(十八)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程序 社区重大事务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主任首先报告本社区包社区干部,再由包社区干部向包片领导报告,然后由包片领导向街道办事处领导报告;
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包片领导或事项主管领导汇报;
紧急情况或特别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社区干部要自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应将个人重大事项向街道办事处纪委报告,社区一般干部应将个人重大事项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对该报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三、报告方式 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紧急或特别重大事项可以口头报告或电话报告,但应留有报告记录备查,事后5日内补书面报告。社区干部如遇有以上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书面《社区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于事后七天内报告,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待批准后,再予以进行。

四、报告时限 1-12项内容的报告应在事项发生前5天报告,13-14项内容发现后立即报告,15项内容按前两款要求报告;
16、17、19项内容的报告应在事项发生前3天报告,18项内容的报告应在事项发生后3天内报告,20项内容按前两款项要求报告。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四《XX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镇党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部门、领导,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镇长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1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镇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台州市区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镇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1小时内)报告;
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 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责任科室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镇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花桥镇人民政府首问责任制》、《花桥镇人民政府限时办结制》、《花桥镇人民政府责任追究制》,上级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我镇产业发展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镇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五《乡镇 司法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1、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2、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3、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4、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机关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阳河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各级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

2.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项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

8.进京、到省、到市、乡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差 10.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1.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3.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14.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机关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

15.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6.政府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

17.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 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 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 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党政办公室;
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社保所;
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财务室。上述各单位(办公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对政府所属各单位申报的重大事项,党政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政府领导,经全体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要做好政府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造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乡镇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七《村级“两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 白地镇村级“两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村级重大事项动态,全面推行村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村级党员干部的监督。现全镇实行村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结果公开和备案制度 一、重大事项范围 (一)村级报告事项的范围 1、重要突发事项 (1)宗教、集体上访、群体事件和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等维稳信访情况;

(2)火灾、交通事故等安全生产情况;

(3)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4)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

2、重要临时事项 (1)新闻媒体采访采风报道和影视摄制等;

(2)村主要领导因事请假和因事外出等情况;

(3)村级党员干部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

(4)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来村视察、考察、检查工作情况。

3、重要事务决定 (1)上级党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村级重要政策、工作规则、村规民约和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调整,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3)“三划一规”的制定,即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及村庄(村组)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规划、落实;

(4)村级干部聘用和村两委干部辞职事项。

4、重要项目建设 (1)村级集体5000元(含5000)以上的工程项目的立项、 招投标方案;

(2)村级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和重大工程项目物质采购等;

(3)村组道路和水利等其他比较重要工程项目;

(4)村民筹资筹劳等“一事一议”工程项目建设。

5、重要资金使用 (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2000元以上计划外资金的使用分配;

(2)村干部工资报酬、奖金及误工补贴标准;

(3)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筹集及组织实施管理;

(4)固定资产投资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

(5)应当纳入村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

6、重要资产资源处置 (1)村集体资产资源出让、承包、租赁、抵押;

(2)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

(3)集体资产购建、处置与集体借贷;

(4)宅基地审批;

(5)木竹生产计划安排。

7、重要救助和补贴发放 (1)农村重大救灾、救济、救助款物发放;

(2)农村低保申请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贫困对象的申报、“五保户”对象的确定及供养等事务的实施。

8、其他事项 (1)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和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事项。

(2)应当提交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讨论的其他重要事务。

(二)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范围 1、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外出离开工作岗位或离开本镇连续2天以上(含2天),其他两委成员外出离开工作岗位或离开 本镇连续3天以上(含3天);

2、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4、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5、本人、配偶及子女在辖区内承包工程建设、承包集体资产资源的情况;

6、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村集体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1、村两委对重大事项拟定详细的方案(报告重大事项的缘由,涉及的因素,采取的办法措施等),形成书面请示;
重要临时事项和突发事件等必须及时迅速请示上报,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镇党委政府。

2、村级重要事务决定、重要项目建设、重要资金使用、重要资产资源处置、重要救助和补贴发放等事项在形成决议前,要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时将方案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批。方案批准后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程序执行。

3、重大紧急事项应直接向镇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二)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程序 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向镇纪委报告。

三、认真做好备案 对重大事项的认真填写《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或《村级重大事项报告表》书面报告,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批复要在村级连同报告一起存档案。

四、重大事项公开 对于村级重大事项在报经上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程序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和结果公开,接收群众的监督。要认真填写《村务重大事项公示表》 对于在公开中反映提出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要安排专人给予答复,并记录在案。对于公开要及时收集相应的图片和资料。

五、强化问责 凡因村重大事项不报告,造成重大影响、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引发群众上访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处分直至组织处理。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篇三】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20552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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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政法委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李镇宏[1];

【期刊名称】《长安》

【年(卷),期】2019(000)001

【摘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政法委把严格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作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推动政法工作有效开展。在党委政法委自身建设方面,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双请示、双报告”制度,更加规范地履行职能。

【总页数】1页(P.73-73)

【关键词】请示报告制度;哈尔滨市;政法委;区委;政法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黑龙江省;政法工作

【作者】李镇宏[1];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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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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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郭信主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
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
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六)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篇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质量、确保施工顺利开展。
  二、请示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上级领导、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2、架子队、施工层反应报告的重要问题;

  3、施工现场遇到突发性事件;

  4、现场施工过程中质量及安全隐患的重要问题;

  5、现场工作层不听从指挥,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按要求整改;

  6、桥梁、路基、附属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测量、安全事故;

  7、施工现场发现设计图纸出现重大错误;

  8、在处理重大问题中,自己无权决定或遇到的棘手无法处理的问题;

  9、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要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
  做到心中有数;

  2、按照公司精细化管理以及项目部的规章制度要求,按流程实行逐级报告。请示报告过程中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人或本部门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
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四、请示报告形式
  1.口头形式:一般事宜口头、电话通知即可
  2.书面形式:对于较严重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如对业主、设计汇报采用书面形式较多。
  3.会议形式:每周生产例会时对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汇报。
  篇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中央、省、州、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重大事件申报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上级部门到我校进行工作考察和调研,领导参加的各种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5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落实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  
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
  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
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
  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单位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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